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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信用法律体系建设 促进全民守信意识

信用法律体系创新性的建立从理论上说是秉承和延续了宪法和民法的精神、体现了对国际准则的遵守,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经济伦理和市场文化,甚至对建立社会信任和形成社会资本也有着重大意义;从实践上看,进一步创新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将有助于各类信用信息有序流转,推动信用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明确政府部门承担的法律职责,促进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控制信用工具的投放,确保金融系统安全,保障失信惩戒机制的正常运转。

(1)我国信用立法的思路。我国应通过构建以《信用基本法》为主体、多部法规相配套的信用法律体系。做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协调,层次分明。坚持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信用同等重要,国家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要公开共享,守信者获益、失信受损等立法原则,构筑立法新思路:

第一,要加强基础法律法规的建设,修改信用的外围法律。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国家基础法律体系的三个支柱,缺一不可,而三类法律的相互协调也为信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深层次的法律基础。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将对我国现行的各种民事单行法进行系统梳理。民法典将遵循世界潮流和社会需求,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用具体的规则来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刑法规范中有关信用犯罪的规定也要继续充实,使利用信用欺诈,获取不法利益者付出沉重代价。行政法通过规范国家对信用体系的管理,确立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和对信用数据的垄断,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创立与信用相关的一些外围法,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担保法》、《合同法》、《统计法》、《档案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等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修改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删除与信用体系建设相违背的条款,一种是对现有的条款做出新的解释,使原有的条款能涵盖更多的内容。

第二,借鉴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新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征信中介机构已经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该行业涉及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各个分支行业,都要求有规范其业务行为的法律作为执业依据,根据我国信用立法现状,借鉴发达征信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自己的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信用基本法》,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征信数据采集和保护法》,严格界定数据的开放范围、准确性和利用目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信息使用和评估行为以及实施主体等。

(2)我国信用立法的原则。信用立法的原则是抽象并贯穿于信用立法全过程的指导性规则,既能反映信用管理专业领域的特点,又蕴含着宪法的精髓,还体现出信用法律体系所追求的目标。世界信用经济发达国家都是成熟的“征信国家”,也是信用相关法律健全的国家,其信用立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人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两大方面。我国在推动建立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信息对称原则,平等信用机会原则,金融机构正规和平等营业的原则)、信用投放可控原则、强制征信数据公开原则、促进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原则、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与现有法律相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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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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