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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比较

(1)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德法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主要采取这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方式。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

(2)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美国采取以市场化商业运行模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形式。美国目前形成了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征信体系。这些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全方位向社会提供各种以信用为主的有偿服务。政府基本不参与信用管理行业,其作用主要是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向公众公布。

(3)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日本模式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日本是采取这种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企业征信制度的典型代表。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会员银行可共享其中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帝国数据银行等社会化商业征信企业。

2.国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基本特征的对比分析。从征信国家已经建立的企业征信制度的不同模式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征信数据库经营和管理方式不同。按行为主体从事征信数据库的经营方式,可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分为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三种模式。

(1)政府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由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这种模式只在个别小国或者某些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才有。其优点是: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其缺点是:耗资大、维护费用高,商业利益甚微。因政府是出于非盈利目的,所以政府经营模式很难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征,即征信企业往往无法做到迅速、准确、客观地公布信用信息。

(2)企业自由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所有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政府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管理。这是世界各国征信市场上的纯市场主流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从业者可根据市场需要建立数据库和提供服务,竞争机制可促进这种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其缺点是: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缓慢;政府在本国企业征信制度发展不成熟时,不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企业,外国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很大比例的征信市场份额。

(3)政府特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然后由指定征信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这种模式仍具有政府经营模式下的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征信数据是由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征信企业进行收集,在此基础上,再由征信企业独立地进行商业化经营。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从事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业务的金融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咨询、市场信用调查等业务的企业,从事信用管理教育或培训的企业,都可放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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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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