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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既然是对市场交易双方人格信任和社会信用制度的统一,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也应该从上述两个方面入手,具体说:
第一,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培育人们的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应该说,我国市场主体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的淡漠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是紧密相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契约精神和权利意识的萌生和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
第二,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求我们培育和树立市场经济的独立人格。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信用离不开契约法律关系,而“契约”作为交易双方的合意行为,不仅从外在的法律上规定了签订契约双方的义务和权力,而且由于它又是签约者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这也要求人们应该主动地去履行契约的各种规定。因此,信用既是市场经济契约法律关系的一种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市场交易参与者应有的内在品格。当前失信现象的频繁发生与大量的契约签订并不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和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是迫于外在压力或者政府行政力量而签订的,这样签订的契约只能体现签约者单方面的利益和愿望,违背了契约所包含的自由精神。
第三,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财产权观念。没有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市场经济关系就无法维系和扩展。这里所说的“财产权观念”主要是指对个人和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尊重。如果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个人的财产权和国家的财产权都无法得到尊重和有效保障,导致了诚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收益,而不诚信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缺乏现实基础的。
第四,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强化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精神要发挥其作用,必须依赖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外在的保证,并通过这种社会信用制度体现市场经济本身所蕴涵的伦理精神。社会信用制度既包括政府和社会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社会信用制度的职能在于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增大失信行为的成本,维护市场守信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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