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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儒家文化从道德意识向经济意识扩展

1、将诚信扩展至利益领域 

“诚信固然适用于一切社会领域.但经济领域无疑是主要范围。对当代中国而言.经济“诚信”树立则尤为迫切。这就要求将诚信扩展至利益领域.作为规范人们求利之心、之行的主要规则。而要实现这一转化.就要挣脱儒家重义轻利道德模式约束。儒家道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成仁成圣“道德.一般羞于言“利”和利益交换。现代经济伦理却认为,“利己利人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最值得提倡的善行“。只有承认并接受这一理念,才有可能将“诚信”引入经济伦理。 

现代社会的诚信危机不能简单归之于社会和个人道德水平的下降其中也有以传统诚信观念看待和评判现代社会关系状况的因素。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交换极不发达诚信主要是规范日常人伦关系且因为大家有着一生都不可变更的血缘、亲缘关系.一个人失去了信誉即意味着将一生背着背信弃义的恶名.遭到亲人、朋友的唾弃。在一个以人情关系为人生重要内容的社会.这种道义上的惩治会使一个人的生存环境恶化这种失信的代价是很大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交往的空间日益扩大交往的内容日益复杂单靠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不足以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利益交换过程中。当人们以适应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诚信观看待和评判现代社会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各种关系时难免会得出诚信危机、信用缺失的结论。 市场经济所蕴含的伦理精神首先在于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在于义与利的统一在于对诚信的普遍追求。目前社会各界都在呼唤诚信既说明诚信的缺失更表明诚信的不可或缺尤其是在求利过程中。这就要求我们重新诠释传统儒家诚信承认追求个人利益和诚信原则并不总是冲突的.甚至可以说是根本一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不仅仅是一种出自道德动机的品质.而且还是一种明智的行为准则。在一个制度健全的社会.诚实常常能比欺骗给一个人带来更大的好处.从长远和总体来看尤其是这样。传统诚信观念的转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在与新的诚信观念的冲突与融合中逐步实现的。 

2、由人伦信用转化为社会信用 

儒家诚信主要是基于地缘、血缘基础上的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诚实守信.主要依靠个人良心和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这种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上的信用.其约束力、约束范围都极为有限。如果说在传统社会由于交换范围的有限性.使得社会在缺乏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层面的信用伦理的条件下依然可以维持下去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往日益普遍和复杂.交往的范围日益扩大.不再局限于有限的范围和熟人的圈子,非人情的交易也越来越多.传统的人伦信用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秩序的需要.必须借助于以法律为保障的契约信用来维持。靠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制度的完善.才能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 

3、由义务本位向权利平等转化 

从本质上看.儒家诚信是义务本位的.是一种出于良知、道义和自我约束的主观承诺.而与基于利益均衡的互相承担权利、义务的现代观念无涉。自近代以来,儒商逐步将诚信”引入经济领域提出诸如“诚信不欺”、”童叟无欺”等口号,开始承认商贸之利,为一大进步。但此时之“利“又多指自利,而非互利。连蔡元培也难脱此窠臼,其语云:“厂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当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就仍是从自利“角度立论,而无契约“互利“观念。由此足见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直到近年某些服务行业的所谓“承诺”,也多是一种出于自利“的做秀,并无对顾客利益的尊重,因而大多不了了之。 

而在西方一般将“信用”界定为“对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因此,不能把诚信”仅仅理解为履行承诺,而应确立在契约中守信的观念在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互利的“合意”中讲诚信“。这样,现代“信用“理念才可以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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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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