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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记者8日从权威渠道获悉,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下发。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与工信部日前已对2010年4月30日下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办法》共六章28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支持办法及额度、申请条件、资金申请、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支持方式及额度方面,《办法》规定,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几种支持方式。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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